根据《中共浙江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12个严禁>的通知》(浙纪办〔2020〕55号)、中共宁波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纪检监察干部“五个特别”>的通知》(甬纪办〔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进一步严格学校纪检干部队伍管理,加强纪检干部自身建设,在严格执行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12个严禁、宁波市纪检监察干部“五个特别”的同时,现对我校纪检干部有关行为规范进行重申并强调“十二个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严禁瞒报、虚报个人有关事项,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三、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四、严禁违规违纪违法开展工作,不按规定使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处置问题线索。
五、严禁私自与被审查调查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执纪问责的人员接触、交往。
六、严禁通风报信、跑风漏气,泄露检举控告事项、审查调查工作情况等涉案信息和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打听说情干预;违规了解与职责范围无关的检举控告、问题线索或者案件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事项;违规向联系单位、部门打招呼。
八、严禁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材料,或者随意放置、处理涉案材料或者物品;违规处理涉密事项。
九、严禁擅自发表未公开的涉密工作内容和处理意见。
十、严禁违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办案纪律。
十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二、严禁做出有悖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师德师风,或者其他有损高校纪检干部形象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