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开展好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党总支对二级学院改革发展和全局工作的领导,保证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试点二级学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总支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保障二级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党总支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凡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分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上级党委及党总支委员会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院长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党总支委员会议有关行政工作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在二级学院的职责范围内,下列事项须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1.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学校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落实本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2.本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党总支自身建设及下属党支部、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内表彰、奖励,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3.本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使用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5.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6.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内设机构、学科专业、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及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7.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8.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人选等重要事项;
10.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以及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11.按照一定权限审核或讨论研究教职员工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绩效工资、奖励经费分配等重要事项;
12.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设立终止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13.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14.本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15.研究本学院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16.其他需要由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非党总支委员会成员的二级学院领导、教工支部书记、专业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总支书记可以根据会议议事内容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党总支委员其他成员也可根据各自分工情况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事先向书记汇报。对所有议题,书记和院长应在会前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才能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凡未经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程。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必须提前一天送达党总支委员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凡涉及二级学院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决策前党总支书记应与院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党支部书记及各类教师群体代表的意见。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不能作为表决的依据。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十条 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党总支委员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书记最后表态。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干部、人才、重要政策性管理制度议题须实行投票表决制。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家意见对讨论的议题做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院联系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为确保党总支委员会议的效率,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应建立工作协商与沟通机制,相互通气,及时讨论磋商分院工作和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党总支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总支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经党总支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总支要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院长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时,要主动征求总支书记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会议决定由分院统一公布,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公布会议决定以及议事过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