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团省委深化“推优”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院“推优”工作,结合我院“推优”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优秀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各分院应在建立分团委的基础上,在团支部委员会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条件
第五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上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真正把表现优秀的团员推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1、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2、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3、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4、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行为。
5、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各科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表现突出。
6、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大一上学期学生,在参考中学阶段一贯表现的基础上,重点以入学教育、军训期间表现为主要推荐依据。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1)受院级及以上表彰以及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
(2)获院级及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成员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校风建设、创新创业、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4)在团学工作中积极主动,表现优异者。
第七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1、文化课成绩在上学年(前2个学期)中有不合格的团员不推荐(含专业选修课);
2、学生在前2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居于班级后30%者不推荐;
3、主观上不参加志愿服务或参加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团员和不积极参加团支部活动的团员不推荐;
4、团支部民主评议票数不过半的团员不推荐;
5、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推荐。
第三章 “推优”的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团员一般在各自所在团支部推荐,但对总院、分院学生干部,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院团委、分院级团委直接向其所在党组织直接推荐。各分院每年度推荐人数不超过分院团员人数7.5%(含各分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具体名额由各分团委自行分配),院级学生组织每年度推荐50名,社区学生干部每年度推荐50名;
第九条 每位团员在校期间最多可以推荐两次,推荐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 关于“推优”的时间安排:一般一年两次,上半年在三月,下半年在十一月。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程序和步骤:
1、各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应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在上级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2、“推优”工作开展一周前,各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团支部团员总数的2/3方可召开。会上,学习本《细则》以及党员标准,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其情况;
(2)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3)到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投票(无记名),赞同票应当超过到会团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推优”候选人。
3、被“推优”的团员,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式两份),团支部根据平时考察情况,参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团支部要写出“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分团委审核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若有疑议,可反馈到推荐对象所在的二级学院团委。
4、公示结束后,由分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并上报院团委,院团委汇总全校“推优”名单,院级层面公示后,如无异议,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5、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其“推优”材料归入申请入党材料中;
6、“推优”对象因毕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所在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在制定发展党员规划时要征求团组织意见。院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对“推优”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二级学院团组织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团组织要严格按照优秀团员的条件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决不能降格以求。
第十四条 严格程序、按章办事。各级团组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自下而上地做好“推优”工作,不得越级代办;各党支部要严格遵循先“推优”,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原则,不得先自行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再补办“推优”手续。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将“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院团委每学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归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
共青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