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现根据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干部为我校在职的校领导和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正副院长、正副主任、正副书记;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的正副处长、正副主任。本制度所述的干部外出是指:离开本市(市内一天以上)的会议、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
第三条 校领导离开本市外出,需填写纸质审批单,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留存,并由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干部离开本市外出或离岗一天以上,需向学校主要领导口头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通过OA《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流程》,办理网上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离开本市或离岗一天以上,应通过OA《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流程》报批。时间为1至3天的,应事先向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请示报告,获批后学校组织部备案;时间在3天以上的,由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干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各级干部在节假日因私外出都应向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干部在工作日因病因私请假外出,还应按要求报人事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校级领导必须向主要领导,中层正职必须向党委书记、分管校领导,中层副职必须向部门正职和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党政班子成员外出的审批由办公室负责,中层干部的由学校组织部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干部外出要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制度,未经批准的外出,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18年9月1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