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党〔2018〕76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组织统战部发布时间:2018-10-11浏览次数:1193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绩效的考核,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干部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每年12月份
二、考核对象:各分院(部)、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的正副职干部(任职未满一学期的新干部除外)。
三、考核内容:
干部管理绩效考核以工作目标考核为主要内容,每年初根据学院年度重点工作确定部门工作目标。
考核内容分三部分:工作业绩(60%)、团结协作(20%)、群众满意度(20%)。
四、考核实施:
(一)工作业绩:
1、评价内容:
学院年度重点工作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2、评价标准:
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并超过预期,工作过程有创新(90-100分);
工作任务完成并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75-89分);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离预期目标有一定差距(60-74);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很差或工作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事故)给学院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部门责任的0-59分,个人责任的0-30分)
某项工作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广泛认可的或在组织重大活动、应对重大灾害、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酌情予以加分(5-20分)。
3、评价主体及权重: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所有中层干部评价40%;
分管院领导评价(对中层正职的评价占30%,对副职的评价占20%);
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副职评价(20%);
部门年度考核分值记入干部工作业绩总成绩(正职30%,副职20%)。
(二)团结协作:分院(部)干部与职能处室干部互评。
(三)群众满意度:考核对象述职应有书面材料,在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述职,并接受民主测评。
以上测评由组织部负责实施。测评设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测评结果实行量化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总分=(“优秀”×1+“合格”×0.7+“基本合格”×0.4+“不合格”×0)×100/总有效得票数。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管理绩效考核权重
干部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为85%-95%(另外的5%为“三全”育人工作,列入教学、科研考核范围的人员,其教学、科研考核权重分别为5%)。
(二)管理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工作业绩得分排名在1/2以后的;
(2)团结协作、群众满意度任何一项得分排名在2/3以后的;
(3)干部所在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在2/3以后的;
(4)干部所在部门出现教学或财产或人员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长期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活动,且网络学习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有以下情况者,综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管理绩效考核总分在50-59分。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

(1)管理绩效考核总分低于50分;

(2)“工作业绩”单项得分低于30分;

(3)考核年度内本部门出现重大意识形态问题需负领导责任的干部或本人受到党政纪严重处分的干部。

(三)综合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根据学院考核奖励办法奖励;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党委进行诫免谈话,年度考核奖减半发放,如第二年仍为基本合格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免去现任职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免去现任职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