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党〔2019〕10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组织统战部发布时间:2019-02-22浏览次数:2350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教职工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及组织领导
(一)人员范围
1.在职中层及以上干部。
2.受聘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教职工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需要纳入管理的教职工。
(二)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组织部和外事处、人事处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
1.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报批工作;
2.组织部负责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审定和报批工作;
3.人事处负责副高及以上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定和报批工作;
4.人事处负责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到应备尽备;
5.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集中管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人事处负责集中管理副高及以上教职工的上述证件。
二、工作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外事处(港澳台办)根据上级部门任务及出访要求,提出建议人选,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同意;
2.学校外事处(港澳台办)征求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建议人选意见后报党委会审议,并由学校外事处(港澳台办)会同学校纪检监察处及组织部(中层干部)对建议人选进行政审(附件1);
3.校党办出具由党委书记签章的党委会决议抄告单,分别交组织部、纪检监察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备案;
4.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办理相关因公出国(境)手续;
5.出访干部根据请假制度办理外出请假手续,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国(境)前,需由本人向党委书记作口头报告。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出访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中层干部采用纸质审批并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副高及以上教职工采用网上流程审批;
2.所在部门初审,中层干部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副高及以上教职工由负责人在流程中审批),申请人和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3.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处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副高及以上教职工无须组织部与纪检处审批);
4.中层干部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干部的校领导共同审批,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需口头向党委书记报告,副高及以上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人通过网上流程审批;
5.“审批表”办理完毕后,中层及以上干部本人交表格提交到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登记后发还干部本人相应证件,副高及以上教职工将审批完毕的流程单交人事处工作人员后发还其本人相应证件;
6.出访人员根据请假制度办理外出请假手续;
7.在回国(境)后10天内(寒暑假外出的须在开学后3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并向组织部(人事处)说明行程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
8.学校党政班子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审批和监督
(一)申请及审批
1.严格审查出国(境)情况。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2.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
3.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一年不超过2次,旅游每次不超过10天(因转机需要,最多不超过12天)、探亲每次不超过15天(因转机需要,最多不超过17天)。中层干部经批准出国(境)进修的,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境外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4.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如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并由所在部门出具《关于同意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审批表”/审批流程一起报批。
(二)证件管理
1.因公出国(境)证件,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学校外事部门,并由外事部门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2.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不得私自保存,中层及以上干部应统一交党委组织部、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统一交人事处集中保管。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由组织部(人事处)进行登记记录。
3.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在新申办、换(补)发和按规定使用后10天内,交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集中保管。新提拔的中层干部、新聘任的副高及以上教职工,在正式宣布任职后的10天内应将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保管。
4.如持有的出国(境)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被抢等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由人事处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5.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缴交或拒不交出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中层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审核后(副高及以上教职工由人事处审核后)书面通报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布该证件作废。
6.对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纪律要求
1.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要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增强安全保密和防范意识,时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遵守当地的各项法规、风俗习惯和国际有关准则,做文明出行的模范。同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2)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3)不准在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
(4)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或变更行程。
(5)不准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2.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部门要严格审批教职工出国(境)申请,切实担负起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本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外事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干部因公出国(境)征求意见表
2.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2月19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