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纪〔2019〕1号-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组织统战部发布时间:2019-04-08浏览次数:1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是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讨论决定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纪委会议事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三)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注重调查研究,依纪依法依规开展决策活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纪委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学校党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指示或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析研判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党规和决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分析政治生态状况,研究决定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专项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报告等。
(四)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重要制度等,审议通过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五)审议通过向学校党政、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六)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研究、审议、决定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以及党组织或党员控告、申诉处理的有关事项。
(七)定期听取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综合情况的汇报,加强分析研判;听取有关重要或复杂信访举报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研究决定下级党组织和纪检委员报批和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
(九)应由纪委会研究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会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出席人员为校纪委委员。根据需要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召集人确定。
第六条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七条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确定,或由纪委委员提出,经纪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纪委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议题及相关材料原则上于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
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纪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会前应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建议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供集体决策参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讨论决定事项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就议题做出说明,提出具体建议意见,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一般议题由主持人根据多数人意见归纳总结并提出决策意见,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须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
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思考议题,在会上以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发表意见,对重大问题必须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如果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应暂缓作出决定或决议,待进一步酝酿成熟、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后再复议。
第十一条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纪委委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召集人,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会议主持人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会决策又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追认。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纪委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一周内整理形成纪委会会议纪要,经纪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纪要应及时存档并妥善保管。
纪委会专门决议、决定由纪委书记审定签发。
 第十六条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纪委委员分工组织落实。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须报请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必须报经批准后再行办理。
对纪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纪委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纪委会或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须坚决执行纪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或上级纪检机关提出,但在学校党委和纪委未对决议、决定事项作出改变之前,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违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公开言行。
第十八条在执行纪委会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或需要变更的,应再次召开纪委会复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凡属应由纪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擅自决定、独断专行。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和外传具体讨论情况,在决定或决议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分发的有关案件审查调查等需要保密或不宜公开的材料,会后不得带走,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纪委会内容可以公开发布的,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发布。
有关会议材料、文件凡是涉密的,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时,该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三条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改进会风、严肃会纪,讲真话、讲实话、讲短话、讲管用的话,正确履行纪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校纪委授权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