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党〔2019〕29号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组织统战部发布时间:2019-04-18浏览次数:1638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挂职管理工作,调动挂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挂职干部对象范围:学校选派到校外的各类外派、支援、借用等时间为90天及以上的教职工。
二、选拔优秀教职工到校外挂职锻炼,是学校培养干部和人才的重要途径,学校各党总(直)支和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关心挂职干部,为其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学校挂职干部的选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党委(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部门、业务联系部门和所在部门共同参与。
四、学校对外推荐挂职干部的主要渠道为:落实上级部门通过组织渠道安排的任务,选派干部参加挂职锻炼;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主动和校外单位取得联系,落实若干挂职岗位;应校外单位部门的要求,选拔干部和人才到适当岗位挂职,支援该单位、部门的建设。
五、挂职干部应选派在现岗位上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格、能力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表现优秀、身心健康的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
六、学校挂职干部的选拔根据挂职岗位和挂职条件采取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初步人选,由业务联系部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挂职岗位申请,最终推荐人选由学校党委根据党委组织部的考察意见研究确定,要求填写《挂职干部登记表》。
各党总(直)支和各部门在推荐人员参加挂职锻炼时,要综合考虑实际教学科研任务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征询本人的意愿,积极推荐挂职人选。个人自荐需在征得所在党总(直)支、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将材料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七、挂职干部要珍惜锻炼机会,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学习,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位;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正确处理好学校和挂职单位的关系,以实际行动树立自身和学校的良好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和自身形象的事情。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要与校党委组织部及所在党总(直)支、业务联系部门、所在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汇报个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八、挂职期间,由学校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所在部门和业务联系部门协助管理。挂职期间,按有关规定转移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不变。挂职期间,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挂职时间半年及以上的,科研考核不作要求。挂职干部因病、因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挂职单位负责审批;3天以上的,经挂职单位同意后,按学校请假程序审批并备案。
九、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有计划地对挂职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对挂职期间不称职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十、挂职期限一般以挂职单位的实际需求与预先约定为准。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及时到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报到,报送工作总结,提供挂职单位出具的挂职鉴定(考核)表,人事处将鉴定(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
十一、挂职干部确因工作、身体等原因需提前结束挂职的,必须由党总(直)支向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商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后,办理相关手续。需延长挂职期限的,须征得本人和所在部门同意,由校党委组织部与挂职单位商定。
十二、挂职期间按管理岗位进行考核,当年挂职时间满6个月的挂职干部年度考核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挂职单位出具的意见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确定为“优秀”的,不占用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当年挂职时间不满6个月的挂职干部,由所在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挂职干部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对工作表现优秀的挂职干部,学校在培训培养、职称评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十三、学校列专项经费用于挂职工作,挂职干部相关待遇如下:
(一)上级部门有明确待遇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级部门没有明确待遇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和资助。
生活补贴含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等,按月发放并纳入绩效工资,不再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生活补贴标准为:省外挂职的生活补贴1500/月(其中北京、上海、深圳2000/月);在省内(除宁波大市)挂职的生活补贴1100/月(海岛1800/月);在宁波大市内(指奉化、慈溪、余姚、象山、宁海)挂职的生活补贴1000/月;在宁波城区(指海曙、江北、镇海、鄞州、北仑等五区)挂职的生活补贴550/月。
需另行租赁房屋的,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按以下标准实行包干使用、按实报销、超支不补:省外挂职的限2500/月(其中北京、上海、深圳7000/月);在省内(除宁波大市)挂职的限2000/月(杭州4000/月);在宁波大市内(指奉化、慈溪、余姚、象山、宁海)挂职的限1500/月。
在宁波大市外挂职的教职工及其家属可凭发票报销从挂职地往返宁波(家属可为居住地)的交通费合计4人次/年,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按实报销。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审批,挂职期间回校产生的差旅费用按实报销,费用由所在部门列支。
十四、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挂职干部登记表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附件: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挂职干部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