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学校党委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为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彻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培养着力培养“综合素质高、技术应用能力强、企业首选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六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行政部门设立综合党总支。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学校二级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分院或系部设置,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专业或教研室设置;行政部门一般按职能相近的原则联合成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根据人数可以按分院或系部设置,也可以按专业或年级设置,学生公寓或社团组织中也可以设置学生党支部。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
要将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党小组按照专业或教研室设置,行政教职工党小组按照部门设置,人数少于3人的,可与2或3个专业(教研室、部门)联合设置。学生党小组根据人数按照班级或专业或年级设置。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组织开展党建思政理论研究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二级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支部书记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开展党建思政理论研究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设二级纪检委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的领导下,对本总支(直属支部)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
(二)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及时向总部(直属支部)书记和上级纪委汇报,协助上级纪检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总支(直属支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及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的情况。
(五)经常向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委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和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八条 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定期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开展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常态化。“三会一课”主要内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时事政治、党章、党史、党内规定、党的优良传统,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讨论决定支部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召开总支生活会、党性分析会,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内评先评优工作等。各支部每月固定一天为党员集中活动日。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定期举行,由支部委员会负责,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每年初要制订党课教育计划,安排党课时间、内容等,由各党总支支部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组织党员“党性体验、民主评议”,定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建立并执行党委班子成员联系二级教学单位制度和全体中层干部听课制度以及党员干部联系学生寝室制度。
第二十三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中层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建立中层后备干部队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对师生员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借助思政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创新,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每月一次进行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调研、舆情分析与安全稳定排查,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四条 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文化校园建设相结合,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建设体现时代要求、具有校本特色的大学文化,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使学校真正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和辐射源。各级党组织须围绕学校文化校园建设工作,打造各具特色的基层组织文化。
第三十五条 将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学校各级党组织大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扎实推进师德建设,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学校党委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要制定完善对党总支(直属支部)的目标管理和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评价。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党总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奖惩与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每年要向学校党委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