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学校网站发布时间:2015-10-23浏览次数:10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我校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党政班子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院部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保证学校党政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院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院部行政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部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院部各项工作。
第三条      院部工作实行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负责的体制。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人才培养、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合作交流、财务经费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凡属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需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的各项决定的有关措施,传达学习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本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实验室建设、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本单位人才培训计划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一定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所辖系、专业、教研室、教科研机构的调整和负责人人选,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和人事安排;
(六)按照一定权限审核或讨论推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出进修、攻读学位、人员考核与评优、奖惩等重要事项和校级教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名单;
(七)本单位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共青团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心理咨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审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一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重要资产的处置。
(十)讨论通过本单位管理工作中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十一)涉及本单位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重大及群体信访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三)其他应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召开
第五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院部正副院长(主任、包括助理)和院部党总支正副书记。会议可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请校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门工会、团组织、办公室和下属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等列席,具体人员由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会议议题一般由院部党政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最终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凡未经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的,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八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九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行政负责人或党总支负责人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行政负责人或党总支负责人又不在时,议题内容和分工,也可由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会议原则上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需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参会人员不足半数时,一般不举行正式会议。如有紧急事情,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对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或方案;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在会上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态度。会议要讲究效率,提高质量,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二条 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认证、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再作计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长期保存,随时备查。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凡讨论到涉及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它应回避的问题时,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对违纪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应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及时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传达;必要时也应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向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传达。
第十八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全力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已决定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院部党政负责人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但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按原有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院部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置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各二级学院,各学院可根据制度有关规定和本院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公共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各相关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考核内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进行自查和监督;学校将定期检查,加强组织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