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修订)

来源:学校网站发布时间:2015-10-23浏览次数:2203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养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宁波市市直单位中层(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选拔任用对象
    全校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和教职员工。
三、选拔职位职数
    在干部职数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聘任时具体工作岗位需求而定。
四、选拔任用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相应的教育教学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学校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
(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五、选拔任用资格
(一)具有岗位要求必须达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某些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则必须同时具有副高或正高职称。
(三)中层干部年龄达到57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在人才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可以暂时留任。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四)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在副处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受聘在管理七级岗位上满三年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作为人才引进的正高职称业务干部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五)担任党内职务的,必须是正式党员。
(六)身心健康。
六、选拔任用方法和程序
(一)动议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选拔聘任
1、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对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及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岗位职务的具体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组应当由两名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的成员组成。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人作出评价考察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报告。
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以书面方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民主测评是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任用人员任现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档。不称职票数超过测评回收总票数三分之一的、优秀和称职票数未到回收总票数三分之二的,不能选拔任用。
征求意见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是否同意提拔任用某同志听取群众意见,设同意、不同意、弃权三个选项,同意票数不到回收总票数三分之一的,不能选拔任用。
    按照规定程序,对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3、讨论与决定。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在充分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酝酿讨论。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发表明确意见。会后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在党风兼政方面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4、公示任职。对拟任人选在全校教工中公示,并由党委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由学校党政正式发文任命。需要上级审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任职手续。
5、备案。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党组织研究的意见等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干部任免审批表、正式任免文件等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三)竞争上岗
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竞聘岗位、任职条件、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2、报名与资格审查。学校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教代会)或其它形式,公布竞聘岗位、职数、任职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
3、能力和素质测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试,其内容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能力和工作思路。评委由学校党政班子成员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人员、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1-2个普通教师评委,学校领导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学校要组织一定数量教职工对竞聘人选现任职务进行民主测评,并对拟任职务征求意见。
5、党委会酝酿。综合考虑测试和测评情况,择优确定拟任岗位的考察对象。
6、组织考察。在校园网发布考察预告。考察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查实,经学校党委研究认为影响使用的,可确定第二考察人选。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7、票决公示。召开学校党委会,通报考察结果及党风廉政情况,对拟任用干部进行票决。面向全院教职员工发布任前公示。
8、正式任命。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由学院党政正式发文任命。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归入个人档案。
七、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一)干部考察预告制度。考察对象确定后,在本单位提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的主要内容、方法、时间,考察组成员和联系电话等。
(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的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三)干部试用期制度。对新提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未满的干部,一般不能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交述职报告,经群众评议和组织考察称职的,正式聘任或任命;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
(四)干部任期制度。中层干部每个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根据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结合工作需要、任职年龄等因素,经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连任、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免职等决定。根据浙委办(2009)52号、甬组通(2009)9号文件精神,基建、财务、后勤、设备管理等岗位的负责人,在同一岗位同级职务任期最多五年。从事干部、人事、纪检、审计等工作的中层干部,担任同一职务满三个任期的,必须交流轮岗。年龄满55周岁,可不再交流。
(五)干部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再担任干部职务。
干部在年度考核中或任职期满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的或受到组织处理等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应该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校领导分管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选拔任用纪律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范。
2、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下列规定和纪律的,将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3、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实施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负责召集,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监督。拟提任干部所在部门的党风监督员要参与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
九、其他说明性规定
1.本意见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意见未尽事项,按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以往有关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及法律、法规有其他更明确的规定,按上级规定和法律、法规执行。
4.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