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学校网站发布时间:2015-10-23浏览次数:1043

 
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绩效的考核,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干部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每年12月份
二、考核对象:各分院(部)、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的正副职干部(含助理,任职未满一学期的新干部除外)。
三、考核内容:
干部管理绩效考核以工作目标考核为主要内容,每年初根据学院年度重点工作确定部门工作目标。
考核内容分三部分:工作业绩(60%)、团结协作(20%)、群众满意度(20%)。
四、考核实施:
(一)工作业绩:
1、评价内容:
学院年度重点工作分解任务完成情况。以当年公布的年度考核办法为准。
2、评价标准:
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并超过预期,工作过程有创新(90-100分);
工作任务完成并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75-89分);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离预期目标有一定差距(60-74);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很差或工作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事故)给学院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部门责任的0-59分,个人责任的0-30分)
某项工作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得到广泛认可的或在组织重大活动、应对重大灾害、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酌情予以加分(5-20分)。
3、评价主体及权重: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所有中层干部评价40%;
分管院领导评价(对中层正职的评价占30%,对副职的评价占20%);
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副职评价(20%);
部门年度考核分值记入干部工作业绩总成绩(正职30%,副职、助理20%)。
(二)团结协作:分院(部)干部与职能处室干部互评。
(三)群众满意度:考核对象述职应有书面材料,在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述职,并接受民主测评。
以上测评由组织部负责实施。测评设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测评结果实行量化计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总分=(“优秀”×1+“合格”×0.7+“基本合格”×0.4+“不合格”×0)×100/总有效得票数。
五、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管理绩效考核权重
干部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在年度综合考核中的权重为60%-80%,另外20%-40%为教学、科研和服务工作情况,其考核依据《管理(工勤)人员考核细则》实施。
(二)管理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1)工作业绩得分排名在1/2以后的;
(2)团结协作、群众满意度任何一项得分排名在2/3以后的;
(3)干部所在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在2/3以后的;
(4)干部所在部门出现教学或财产或人员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长期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活动,且网络学习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有以下情况者,综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管理绩效考核总分在50-59分。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
(1)管理绩效考核总分低于50分;
(2)“工作业绩”单项得分低于30分。
(三)综合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根据学院考核奖励办法奖励;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党委进行诫免谈话,年度考核奖减半发放,如第二年仍为基本合格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免去现任职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免去现任职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