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

来源:学校网站发布时间:2011-11-01浏览次数:1056

党员管理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转接权限。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可在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市直属各单位党(工)委(包括宁波大学、宁波高专、浙江万里学院)可在全市范围内直接转接组织关系。

  二、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干部、职工党员在办理离退休或退职手续时要同时处理好党员组织关系。离退休干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退休职工和退职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达到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离退休或退职党员,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应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安排组织生活如所去单位无党组织,可将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

  三、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大中专学生党员毕业后,所分配的单位无党组织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和人事档案一起转到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将组织关系暂挂靠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

  四、复员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在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安置前,可将党员组关系暂时转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县(市)区民政局复退军人党支部。落实单位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如所在单位无党组织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对一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党员组织关系挂靠在民政局复退军人党支部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或户粮关系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五、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滞留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2)已有新的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组织生活;(3)尚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外出下岗职工党员,如原党组织不便管理的,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4)对企业内部下岗待工或生产、季节性待工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

  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达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七、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党员自带党员组织关系的,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现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