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及组织领导
(一)人员范围
1.在职中层及以上干部。
2.受聘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教职工以及上级文件规定需要纳入管理的教职工。
(二)教职工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组织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处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
1.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报批工作;
2.组织部负责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审定和报批工作;
3.人事处负责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定和报批工作;
4.人事处负责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报备工作,及时将应当报备和撤销报备的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到应备尽备;
新提任干部、新聘任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信息应在正式宣布任职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已登记备案的中层干部因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5.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人事处负责集中管理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严禁个人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安排专人对上交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安排专柜进行集中管理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二、工作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工作程序
1.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出访任务、要求以及相关部门推荐,提出建议人选,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同意;
2.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征求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建议人选意见,会同纪委办公室及组织部对涉中层干部建议人选进行政审(附件1),报党委会审议;
3.学校办公室出具党委会决议抄告单,分别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4.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因公出国(境)手续;
5.出访人员根据请假制度办理外出请假手续,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国(境)前,需由本人向党委书记作口头报告。
(二)因私出国(境)工作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出访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需事先口头向党委书记报告同意。中层干部采用纸质审批并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采用网上流程审批;
2.所在部门初审,中层干部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由负责人在流程中审批,申请人和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3.中层干部由组织部与纪委办公室审核,在“审批表”中签字盖章;
4.中层干部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干部的校领导共同审批,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人通过网上流程审批;
5.“审批表”办理完毕后,中层及以上干部本人交表格提交到组织部,由组织部审核登记后发还干部本人相应证件,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将审批完毕的流程单交人事处工作人员后发还其本人相应证件;
6.出访人员根据请假制度办理外出请假手续;
7.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及审批工作要求
1.严格审查出国(境)情况。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2.申请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
3.因私出国(境)仅限于办理旅游、探亲、访友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如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并由所在部门出具《关于同意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审批表”/审批流程一起报批。
4.中层干部经批准出国(境)进修的,按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境外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证件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在回国(境)后5天内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交由宁波市外办统一保管或注销。
2.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不得私自保存,新申办、换(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10天内,中层及以上干部交组织部、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交人事处集中保管。新提拔的中层干部、新聘任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教职工,在正式宣布任职后的10天内应将持有的有效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部(人事处)保管。
3.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部(人事处)保管,并向组织部(人事处)说明行程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由组织部(人事处)进行登记记录。
4.办理出国(境)签证签注及换发证件需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须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申请,经组织部(人事处)、干部(人事)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如借证时间超出申请期限,须及时向组织部作书面说明。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暂不出国(境)的,须在申领后7天内将证件交回组织部(人事处)保管。
5.如持有的出国(境)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被抢等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组织部(人事处),由人事处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6.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分因公因私,因公务赴台湾地区的,可凭因公出境审批材料到组织部(人事处)领取证件。
(二)信息报告
中层干部每年度须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应如实完整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个人事项,不得漏报、瞒报。
年度集中报告后,中层干部发生《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的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情况,或本人持有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纪律要求
1.教职工要严守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增强安全保密和防范意识,时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在国(境)外期间,要遵守当地的各项法规、风俗习惯和国际有关准则,做文明出行的模范。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3)不得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4)不得在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
(5)不得擅自更改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行程和日期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6)不得在国(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7)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8)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
2.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对未上交或未及时上交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规定报告持有出国(境)证件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的,将给予相应处理,视情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委处理。中层及以上干部由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审核后(副高及以上教职工由人事处审核后)书面通报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布该证件作废。
对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3.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需切实加强出国(境)管理,安排专人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登记、造册、收缴和保管,认真核实出国(境)办理、审批、登记及实际出国(境)行程、日期等情况,加强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定期联系和协调配合,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予以严肃查处。
各教职工所在部门要严格审批教职工出国(境)申请,切实担负起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宁职院党〔2019〕10号]文件作废。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