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党〔2018〕68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组织统战部发布时间:2018-09-11浏览次数: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学校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院(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要抓好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党对高校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院行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在分院的职责范围内,下列事项须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1、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习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事项。

     3、研究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党员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分院的意识形态工作,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定期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做好党支部建设工作,抓好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固定生活日等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评选“两优一先”,处置不合格党员。

     5、审议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实施本单位党员发展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

     6、研究决定分院内设部门、专业和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人才相关工作。

     7、研究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育管理及考核工作。

     8、研究决定分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其他需要由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党总支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分院事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等重大事项;年度办学经费预、决算等涉及分院办学方向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包括师资引进和培养方案,专业带头人队伍建设,各类人才项目推荐以及教师教学事故认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审核与处理等。
3、牵涉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教学业绩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分配制度、脱产进修培训、院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的推荐、师生奖惩等方案的制定和评审结果的审议。
4、分院创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党总支需对下列事项把好政治关。
1、对拟引进教师(含聘请的兼职教师和外聘的兼课教师)的思想政治情况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做出审查结论。
2、本分院的课程体系是否融入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课程标准是否符合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目标要求,选用的教材是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政治要求。
3、本分院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面向师生开展的各类讲座和学术报告。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随时召开。非党总支成员的分院领导、党支部书记、专业主任、分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总支书记可以根据会议议事内容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成员也可根据各自分工情况提出需要讨论的议题,事先向书记汇报。凡未经书记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程。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必须提前一天送达党总支委员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  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党总支委员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总支书记最后表态。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干部任用调整议题须实行投票表决制。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决策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家意见对讨论的议题做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党总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但不能作为表决的依据。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院联系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事宜时,应主动回避,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经党总支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要由专人记录,如需形成纪要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实施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二级学院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