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学校网站发布时间:2015-10-23浏览次数: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围绕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发展党员的对象以优秀大学生和一线青年教师、教学科研骨干为重点,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四个方面,对教师要重点考察其在教学、科研中的表现,对行政人员要重点考察其管理、服务中的表现,在对大学生要综合考察其在专业学习、公寓生活、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党团组织生活、组织党章学习、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师生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大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提出入党申请的教职工和大学生,要经常给予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凡28岁以下青年团员确定为党的入党积极分子,需经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后公示,并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大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实行无记名票决。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一般由党员教师、党员班主任(辅导员)或学生党员骨干担任。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一般由所在支部党员担任。正式党员方可担任联系人。
第十一条 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培养联系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每季度作一次写实性考察鉴定,以备党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通过,并报院党委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内外座谈会上由党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负责召集,召集人数不能太少,每个座谈会要6-8名,党内座谈会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正式党员参加。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应当经过民主测评,参加人数不少于10人,确定参加测评人员范围以知情为原则,党内和党外人员各占一定的比例其中评议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参加人员为:班主任、培养联系人、任课教师、同班(同寝室)同学等。民主测评不同意率超过2/3的不能列入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工作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授权相关党支部负责,其结果需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大学生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班主任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具体由党校及各分党校组织。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集中培训、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其内容有: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培养考察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联系电话、接待方式和公示期限等。对公示期间群众提出的意见,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实行二级预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初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委员和书记签字后,再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具体材料有: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员入党推荐表(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表、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汇总表、政审材料(函调证明信(发展对象亲属)、班主任意见表(学生发展对象本人))、毕业班学生入党积极份子外出实习鉴定表、公示综合情况汇总表、入党综合考察情况表等综合材料,并提出可否履行入党手续的意见。
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教职工发展对象要征求纪检监察处、保卫处等部门意见,大学生发展对象要要征求学工部、保卫处、社区办等部门意见。审查结果由院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经党总支审议后,一并报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必要时,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员谈话,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党委委员谈话。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要教育预备党员认真改正存在的不足。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一次。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等履行党员义务情况,以及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后,报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民主测评;公示;征求纪检监察处(教师)、保卫处、学工部(学生)、社区办(学生)等部门意见(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还需有实习单位鉴定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无记名票决通过;报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内外座谈会、民主测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相同。
  第三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院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归档。
教职工党员的上述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学生党员的上述材料,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党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务知识培训,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宁职院党〔2013〕30号)同时废止。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