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修订)

来源:学校网站发布时间:2015-10-23浏览次数:74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现根据分级分口管理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干部为我校在职的校导和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正副院长、正副主任、正副书记(含助理);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的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含助理)。本制度所述的干部外出是指:离开本市的会议、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
   第三条 校领导在工作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向学校主要领导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通过OA《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流程》,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经上级组织批准同意,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组团赴外地学习考察的;因其他原因需要离岗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要按照组织程序,由校党委书面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离开本市,应提前通过OA《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流程》,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含助理)在工作日离开本市,应提前通过OA《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流程》报批。时间为1至3天的,应事先向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学校组织部备案;时间在3天以上的,由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节假日外出都应向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干部因病因私请假外出,还应按要求报人事处。
   第八条 干部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外事处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校领导必须向主要领导、中层正职必须向分管校领导、中层副职(含助理)必须向正职和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由学校组织部负责干部外出的登记和反馈,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干部外出要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制度,未经批准的外出,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用及私车公用费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15年5月4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