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推优”工作细则

来源:学校网站发布时间:2008-08-24浏览次数:507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团省委深化“推优”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院“推优”工作,结合我院“推优”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优秀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各分院应在建立分团委的基础上,在团支部委员会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推优”的条件是: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入党动机端正,充分领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3、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能够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团结他人,群众基础良好。

第六条   “推优”的对象是:

  二十八周岁以下,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且表现优秀的学生团员。

第七条             为了确保“推优”工作质量,对“推优”对象特作如下规定:

1、  文化课成绩在本学年中有不合格的团员不推荐(含选修课);

2、  没有受过任何表彰或表扬的团员不推荐;

3、  综合测评班级名次不过半的且进步不明显的团员不推荐;

4、  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班团活动的团员不推荐;

5、  团支部民主测评票数不过半的团员不推荐(要求参加民主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2/3); 

6、  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推荐。

第三章 “推优”的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要求的现象。

第九条              团员一般在各自所在团支部推荐,但对院级、分院级学生干部,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院团委、分院团委直接向其所在党组织直接推荐。

第十条              每位团员在校期间最多可以推荐两次,推荐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关于“推优”的时间安排:一般一学年两次,上半年在五月,下半年在十二月。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程序和步骤:

1、  各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应在分院党组织领导下,在分院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2、  “推优”工作开展一周前,各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学习本《细则》以及党员标准,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其情况,并要求依据“推优”条件进行评议;

3、  各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测评;

4、  团支部委员会依据支部测评结果,结合日常,全面衡量后确定推荐对象(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0%),书面报分团委审批;

5、  分团委召开委员会议,对各支部“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到院团委领取《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对象审核表》,下发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表格一式两份,经分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院团委审核;

6、  院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发文至分团委 ,并抄送院党委组织部,由分团委向学生所在党支部推荐;

7、  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撰写成文,并交分团委存档;

8、  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其“推优”材料归入申请入党材料中。

第十三条  各团支部要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对象审核表》。推荐理由一栏应如实填写如下内容:

1、  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现;

2、  学习、工作及获奖情况;

3、  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  民意测验得票情况(团支部应到团员数、实到团员数、得票数)。

第四章 “推优”的审核程序及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分团委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将该次全分院“推优”名单、总结材料和检查记录上报院团委备查。

第十五条  院团委在各分团委“推优”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其所报材料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的考核制度

1、团委根据各分院“推优”工作情况对各分院的“推优”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标准:(1)分团委、团支部推荐人数与团员总数相比的百分比来衡量展入党人数相比的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质量。

3、考核结果计入分团委、团支部工作考核评分中,作为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组织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汇报,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团组织的意见,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将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